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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费收缴管理制度和标准
作者: | 发布时间:2006-12-21 | 来源:金华团市委 | 点击数:1600
团费收缴管理制度和标准
 
    一、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各团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。
    二、在册团员必须按月缴纳团费,团员连续6个月无故不交团费应按自动脱团处理。
    三、团支部每季度向团总支上缴团费,团总支每半年向基层团委上缴团费。基层团委每年向团县(市)委上缴团费,县(市)、厂矿、学校团委年底向地区团委上缴团费。
    四、团员缴纳团费情况,支部半年应公布一次。
    五、团费的使用要严格管理,集体研究审批,主要用于团员教育,干部培训,学习材料,团内表彰等方面,不能挪为他用,更不能出现违法乱纪现象。
    六、缴纳标准。
    1、凡有固定收的团员,以基础工资加地区补贴再加工龄(含教、护龄)津贴和职称(职务)工资组成基数缴纳团费。
    2、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。
    3、每月工资收在400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。
    4、领取计件工资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团员,应按月收入缴纳团费,其比例和有固定收的团员相同。
    5、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,每月缴0.10元,自愿多缴者不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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